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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新店戒治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受戒治人家庭與社會關係評估及處理事項。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事項。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