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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第二條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
明文件 (證明文件比照第四條第六款辦理) 。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
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圖表附件:
附件一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申請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請書.PDF
附件一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申請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請書.DOC
附件二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申請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歷表.PDF
附件二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申請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歷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