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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所務委員會會議討論:
一、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評估事項。
二、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三、受戒治人所外戒治事項。
四、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五、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六、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七、因準用監獄行刑法令,須經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