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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設立財團法人之財產總額,須達足以辦理目的事業所需經費之金額,其現
金不得少於新台幣五百萬元。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登記或儲存,不得以自然人或其他法
人、團體之名義為之。
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本會許可,不得動用其本
金;財團法人之不動產,非經本會許可,不得為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
變更用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