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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以適當方式公開,指參酌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進度,以書面、電磁紀錄、實體遺物或其他人類感官得以理解之方式,進行陳列、展示、播送、流通、交換及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