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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其為工程採購者,得採用選擇性招標;其為古蹟之勞務採購者,並得採用限制性招標。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採購,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執行之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或涉及特殊修復之專業技術者,得採用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