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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古物捐獻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古物捐獻之獎勵,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捐獻古物者,由接受機關 (構) 給予獎狀。
二、捐獻重要古物者,由接受機關 (構) 給予獎狀,並得由教育部頒給匾
額。
三、捐獻國寶者,由教育部頒給匾額或教育文化獎章。
教育文化獎章之頒給,僅限於捐獻古物之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