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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二條申請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其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且其事業及從事之活動或經營之事務無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得予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