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辦理第三條申請,應檢具學術或研究機構緩課所得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及下列文件:
一、科技計畫之計畫書、其合約或核定函。
二、其他足資證明智慧財產權為科技計畫產出之文件。
三、學術或研究機構當次取得股票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影本,應載明智慧財產權作價總額、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
四、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權利證書影本。
二、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調查智慧財產權之意見書、評價報告、技術說明或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