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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清運者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漏逸、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以分車或使用容器等區隔方式進行清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