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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護理教師之遴選,由本部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之。
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部長聘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遴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處長兼任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