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其資格及審查程序,應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各機構聘僱之外國研究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並有二年以上之相關
工作經驗。
二、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或曾師事專家而具業務經驗
並具有成績,或自立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