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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大學副教授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
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副編審第一款資格繼續研究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對於所習
學科有特殊成績並在學術上有相當貢獻者。
四、任本館副編審支第五級薪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