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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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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優良獎狀,依照左列規定發給:
一、各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經審查結果認
為優良者,除提選較優之成績 (至多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送請省教育
行政機關核獎外,其餘次優者由各該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頒給獎狀

二、各省行政機關對各縣 (市) 彙呈之中小學教員研究較優成績,除選擇
最優者 (至多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呈報教育部核獎外,其餘次優者由
各省教育行政機關頒給獎狀,成績再次者,仍發還縣 (市) 教育行政
機關給與獎狀。
三、各省 (市) 對直屬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經審查結果認為優良者,除
選擇最優之成績 (至多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呈報教育部核獎外,其餘
次優者,由各該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頒給獎狀。
四、教育行政機關呈報之中小學校教員研究成績,經審查結果認為最優者
由部頒給獎狀,次優者仍發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給與獎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