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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少將及上校軍訓教官採薦選方式,中校、少校及尉
級軍訓教官採甄試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薦選:參加人員由國防部辦理初選後,將初選合格人員推薦本部辦理
專題論述、試教及口試測驗之複選,擇優錄取。
二、甄試:參加人員經國防部核定後,函送本部辦理筆試、試教、口試及
基本教練測驗,擇優錄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