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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由軍訓教官、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等軍訓人員實施。
軍訓人員設置基準、員額編配、敘薪基準、甄選、介派、考核考績等規定,由本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