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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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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證書費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並以書面具結無違反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