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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訓練機構所辦符合第三條申請檢定類別之專業技能訓練,二年內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從事山域活動工作三年以上,提出從業證明文件,經第二十條第一項受認可之訓練機構設立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免檢附前項第二款之訓練證明文件。
前項山域活動工作類型及審議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