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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訓練已包括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者,免檢附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前規定取得游泳池救生員證書者,仍得依原規定展延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並以於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工作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