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手及教練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選手:依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二、教練:依其實際指導之選手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前項賽會種類、項目、獲獎名次及其應得之獎助金金額,規定如附表。
前項教練獎助金分配比例,由推展身心障礙運動之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於賽前一個月,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貢獻度,研訂獎助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賽會於我國舉辦,且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者,加發第二項附表所列獎助金金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