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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出國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之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由教育部邀請各該科目及特定項目之專家
學者九至十一人組成甄試委員會舉行甄試,並由甄試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決
定之。
前項票決,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
同意出國者,始准出國進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