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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學校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合作契約時應基於提昇學術水準及平等互惠
之原則,其書面內容得包括左列事項:
一、雙方教師、學生互訪交流。
二、圖書資料之交換。
三、舉辦學術研討會。
四、進行共同研究計畫。
五、其他有關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