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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補助,違反核定之計畫、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就其違反部分停止撥款,或扣減當年度或次年度補助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