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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特殊教育教師之登記,應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或機構通知教師於到職後一
個月內,檢附左列各件,經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或機構,報請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辦:
一、申請登記履歷表。
二、現職聘書 (或派令) 暨服務證明書。
三、學經歷證件,但已取得同級學校同科目教書證書者,得僅檢附原教師
書及特殊教育學分證明書。
四、每週任教科目及時數證明書。但特殊教育專業教師得免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