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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之及格標準,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資格考驗
委員會決定之。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不及格科目超過全部應考科目二
分之一以上時,雖總平均達及格標準,仍以不及格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