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3: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藝術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
,館長委任 (派) 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由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
之,並呈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