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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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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之事務工作。
五、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六、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全時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七、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但不包括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或公職考試。
八、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其舉辦之活動。
九、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或幼兒園邀請,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或答辯。
十一、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