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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召開會議時,機關或團體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