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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園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私立幼稚園之設置,應由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先行申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教育局,並須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擬設幼稚園園址。
二、擬設幼稚園經費之來源及其概數。
三、創辦人詳細履歷。
四、擬聘董事姓名及其履歷。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對於私立幼稚園設園計畫,應依據法令及當地
需要予以審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