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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全文 18 條,除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鑑定評估人員之培訓課程及時數,學校之規定如附表一,幼兒園之規定如附表二。
前項培訓課程之實施,以個案研討及實作練習為主,並得輔以課堂講述等方式為之。
鑑定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鑑定評估工具者,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始得施測;其版本更新者,亦同。
圖表附件:
附表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及時數表.PDF
附表二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及時數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