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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學校之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學校代表及行政機關代表遴聘;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甄選會,由學校之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為委員。
甄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