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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具有特色及具體成果者,予以加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