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6: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外國課程部或班,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一、近三年財務報表及未來五年財務計畫。
二、學校現況,包括校地面積、現有班級數、學生數、教師數、校舍及設備等。
三、招生作業計畫,包括擬招收學生數、班級數及招聘外籍教師作業計畫。
四、課程之規劃及選定之教材。
五、其他學校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或資料。
學校主管機關為審核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事項,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邀請熟悉外國課程之專家學者參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