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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
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
加十班,得增置委員二人。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
第一項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