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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保送學生,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二)
一式三份,及繳送畢業證書、畢業成績單、體檢表 (均黏貼相片) 戶籍謄
本等證明文件。連江縣政府每年七月十日前將保送來臺升學學生名冊 (格
式如附件三) 一式三份暨學生所填繳之上項文件 (不含保證書) ,分別函
送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圖表附件:
附件一 保送升學申請表.PDF
附件二 保證書.PDF
附件三 就讀名冊.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