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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取得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具有與課程內容相關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