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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職業學校應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並應依本法第十條之三設各單位及置行
政人員;其組織及員額,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者,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私立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
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