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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之師資,學分班應具有專科學校合格教師、專業及技術
教師資格;非學分班得聘請具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
前項師資由校外人士擔任者,不得超過該班教師人數三分之一。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得兼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等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