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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業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輔導學生培養良好之學習態度、習慣與方法。
二、學生學習困擾之調查與輔導。
三、協助學生發展各種特殊才能。
四、其他有關學習輔導之協調與執行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