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規定時間繳交規定之受災情形證明文件,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及升學優待之依據。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如未以重大災害地區學生身分報名或未繳交前項規定之證件者,不得享受本辦法之升學優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