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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設置輔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輔系課程應以部頒該學系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修習其專門科目二十學
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