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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之縣(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督學、課長,服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者,得逕行派任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