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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構、團體或個人推薦藝師候選人時,應填寫推薦書,載明候選人之履歷
、擅長技藝、特殊造詣,並檢附代表作品、證明文件或有關資料;必要時
得請候選人作現場展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