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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六條規定入學者,不得申請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及國外已修讀畢業之教育階段。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十一條規定入學者,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不予優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