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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視覺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國際兒童視覺藝術教育之徵展、合作、研究及交流。
三、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之規劃辦理。
四、藝術教育刊物之出版及推廣。
五、中小學優良藝術教材教案之徵輯、獎助、研發及推廣。
六、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七、志工招募與展覽場地之規劃、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