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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士、
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