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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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期貨信託基金除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成立後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但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刊印之年度財務報告,內容足以涵蓋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事項者,得以年度財務報告取代加附之。
前項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一併揭露。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