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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以能表達左列事項為基本原則:
一、對於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績暨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必須有真實詳
盡之表達。
二、公司之財務及其經營狀況所記載之會計事實必須明確,對於利害關係
人不致發生錯誤之判斷。
財務報告有違反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
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
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