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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內部控制制度。
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