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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要保人於要約時,應填具要保書。要保書所載詢問事項,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據實說明,並會同簽名,連同相當於第一期之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